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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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林**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252009.65元(其中237219.63元支付至原告于农业银行丽水分行银行账户×××;14790.02元退被告季**)。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被告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1 |
发布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