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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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鹿利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莆田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与吴**于2020年3月6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书》于2021年2月9日起解除; 二、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退所承租的位于莆田市涵江区××路××号××小区××号楼××号××层房屋,并将该租赁物交还给莆田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三、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莆田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8月6日起至2021年2月9日止期间的租金92814.08元,及自2021年2月9日起至该租金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滞纳金; 四、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莆田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2月10日起至案涉租赁物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20030元计算的房屋占用使用费; 五、莆田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无需向吴**返还履行保证金70000元; 六、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莆田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七、驳回莆田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3975元,减半收取计1987.5元,由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日期 | 2022-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