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224民初44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庆安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庆安县。 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地址绥化市。 法定代表人:张楠。 原告***与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孟祥艳 二零二零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姚立影 |
| 裁判日期 | 2020-04-03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