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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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 梧州市富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梧州市中怡家电有限公司 梧州市直通车眼镜销售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梧州市富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梧州市中怡家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富物铺(2016)04号]; 二、被告梧州市中怡家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梧州市富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返还位于梧州市分五十面积的租赁房屋; 三、被告梧州市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梧州市直通车眼镜销售中心、梧州市万秀区庆强家私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梧州市富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各自租赁的位于梧州市分五十面积,上述范围内的房屋; 四、被告梧州市中怡家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梧州市富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78280元(2017年9月至2018年10月30日); 五、被告梧州市中怡家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梧州市富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金损失(租金损失按每月37860元,从2018年11月1日起计付至租赁房屋返还之日止); 六、被告梧州市中怡家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梧州市富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租金的利息损失11291元; 七、驳回原告梧州市富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义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86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梧州市中怡家电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05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