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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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吉林九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九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九银公司与中国融资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编号:九银租赁[2017]回字012号);2、中国融资公司立即向九银公司支付未付租金3,240,750.96元;3.中国融资公司向九银公司支付逾期利息(至2021年4月15日的逾期利息为89,077.01元,2021年4月15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租金3,240,750.96元为基数,按照日息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中国融资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30日,九银公司与中国融资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合同约定,中国融资公司为筹措资金,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向九银公司转让租赁物。合同第3条约定租赁物转让价款为1392万元,九银公司向中国融资公司支付转让价款之日,租赁物所有权归九银公司所有。九银公司受让租赁物后,回租给中国融资公司使用。因租赁物原本归中国融资公司所有,双方无须办理租赁物实物交接手续,九银公司支付转让款后,即视为中国融资公司接收租赁物并验收完毕。合同租金总额16,103,260.42元,租赁期限52个月,分52期支付租金,合同附件三对每期租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金额作了详细约定。中国融资公司自2020年8月21日起欠付租金,九银公司多次催收未果。中国融资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九银公司的合法权益。九银公司根据合同第13.2.2(2)条的约定提前终止合同,要求中国融资公司支付合同项下已到期租金、全部未到期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等。 中国融资公司辩称,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与金融规章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不应再得以履行。银保监会《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三)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1条的理解,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本案《融资租赁合同》开篇“鉴于”条款第2条明确载明:“乙方(我中国融资公司方)......以资金筹措为目的,向甲方(九银公司)申请以租赁物件售后回租的方式转让租赁物件。”而且本次交易行为发生在同样受到银保监会监管的两家融资租赁公司之间,显然是金融监管规章规定的同业“变相拆借资金”不利行为,有违国家金融安全与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民法典》第八条规定的虚公序良俗原则,因而合同无效。 依据九银公司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30日,九银公司(甲方、出租人)与中国融资公司(乙方、承租人)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编号:九银租赁[2017]回字012号)。合同约定,乙方为租赁物件的所有人,合法拥有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乙方因生产经营所需,以资金筹措为目的,向甲方申请以租赁物件售后回租的方式转让租赁物件,甲方同意在满足合同约定全部条款的前提下,向乙方购买租赁物件,再将租赁物件回租乙方,由乙方依据合同向甲方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租赁物转让价款为1392万元,九银公司向中国融资公司支付转让价款之日,租赁物所有权归九银公司所有。九银公司受让租赁物后,回租给中国融资公司使用。因租赁物原本归中国融资公司所有,双方无须办理租赁物实物交接手续,九银公司支付转让款后,即视为中国融资公司接收租赁物并验收完毕。合同租金总额16,103,260.42元,租赁期限52个月,分52期支付租金,每期租金支付金额见附件租金支付表。如乙方未按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须向甲方支付自应付之日至实际支付日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算。乙方发生逾期后支付的金额先予偿付所有逾期利息,剩余部分再偿付到期未付租金。若乙方出现违约,甲方有权采取提前终止本合同,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项下应付的所有到期未付租金、逾期利息、全部未到期租金,违约金以及其他与本合同相关的应付款项。并承担甲方采取措施的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等。合同附件一列明售后回租资产清单及所有权转移证书等。同日九银公司向中国融资公司支付13,920,000元。2017年4月21日中国融资公司开始给付租金,至2020年7月21日实际给付12,862,509.46元,自2020年8月21日起欠付租金,九银公司主张截止至2021年4月15日九银公司起诉之日中国融资公司尚欠的逾期利息为89,077.01元,至今尚欠租金3,240,750.96元。九银公司另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0元。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并已实际履行。中国融资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中国融资公司主张合同无效依据的相关规定,不是强制性法律规范且双方约定的租赁物件已实际交付,不能认定为拆借资金,故中国融资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中国融资公司拖欠租金,应认定违约,九银公司依据合同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给付拖欠租金3,240,750.96元。九银公司主张逾期利息从2020年7月21日至2021年4月15日89,077.01元;2021年4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240,750.9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因九银公司为金融业务许可企业,有权依据金融业务要求计算利息,故本院对该请求予以支持。九银公司主张的律师代理费60,000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编号:九银租赁[2017]回字012号)在本判决生效后予以解除; 二、被告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九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3,240,750.96元; 三、被告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九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从2020年7月21日至2021年4月15日计算为89,077.01元;2021年4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240,750.9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 四、被告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九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19.31元,保全费5000元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28 |
| 发布日期 | 2022-01-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