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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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浙欧精密制模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浙欧精密制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向**借款本金1300000元并支付原告向**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逾期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实际还款日在2022年6月20日之前按月利率5.5‰计算,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实际还款日在2022年10月26日之前按月利率5.5‰计算,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及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35元,减半收取计8317.50元,由原告向**负担94.50元,被告宁波浙欧精密制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2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4 |
发布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