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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东升中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衡阳福诚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类型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衡阳福诚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眉山市东坡区新发建筑租赁部钢架管、扣件、顶托的租金30226元、赔偿金135110元,合计165336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本金165336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被告衡阳福诚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以上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眉山市东坡区新发建筑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衡阳福诚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世春

人民陪审员  罗 燕

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青青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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