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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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8578.49元。 二、被告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手续费人民币2067.52元。 三、被告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9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息费(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的标准计付)。 四、驳回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8元,由被告管**负担。 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9 |
发布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