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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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依萌匠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亚太中商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阜新市第五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亚太中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5988154.46元及逾期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欠租的每日万分之八计算);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剩余全部租金3874688.18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3、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为1696880元;4、被告二对前述1、2、3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及公告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10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00171008的《融资租赁合同(直接租赁)》及相应附件(以下简称“主合同”)。依据主合同,被告一以承租、使用为目的,以融资租赁方式向原告承租租赁物件,原告根据被告一的上述目的融资购买租赁物件。被告一根据自己需要选定租赁物件及出卖人,自行与出卖人商定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性能、质量、技术标准、技术服务、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质量保证等买卖合同中的条款,被告一确认其作出上述选择和决定并未依赖原告的技能和判断。合同约定:租赁物价款共计人民币8484400元,租金总额为人民币10567331.34元;租赁期限为5年,每月支付一次租金,共分60次支付,每期租金176122.19元。被告二为被告一在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并与原告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主合同签订后,原告与被告一、泰康行(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租赁物买卖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关款项。后被告一于2017年12月19日后未能按时支付剩余租金,经原告催要后仍未予以支付。根据主合同约定,被告一的行为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立即支付主合同项下的到期未付租金、逾期利息、全部未到期租金及违约金等。根据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地法院有管辖权,本案的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丰台区。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阜新医院辩称,一、原告诉求的逾期利息过高,不应予以保护。原告诉求的被告支付逾期利息,计算逾期利息期限以2017年12月l9日为始,截止原告起诉日期2020年10月29日共计1045天,拖欠租金共5988154.46元,按照原告主张被告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欠租的每日万分之八计算出的逾期利息远超于按照2020年7月20日最高院发布的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的标准计算出的逾期利息,超出分法院不应予以保护。二、借款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又约定了延迟履行利息条款,原告不可同时主张。迟延履行违约金属于当事人预定的对违约产生损失的赔偿额,在性质上属于补偿性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属于违约方违约所产生的法定孳息损失,是违约造成损失的一部分。两者均具备惩罚性质,不可同时主张。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根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依萌匠心公司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亚太中商公司(出租人、甲方)与阜新医院(承租人、乙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直接租赁)》(合同编号:【00171008】),载明:第二条、租赁物件的购买。乙方以承租、使用为目的,以融资租赁方式向甲方承租租赁物件;甲方依据乙方的上述目的融资购买租赁物件。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选定租赁物件及出卖人,自行与出卖人商定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性能、质量、技术标准、技术服务、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质量保证等买卖合同中的条款;甲方根据乙方的上述选择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以融资租赁交易中的买方及出租人身份购买租赁物件,乙方在买卖合同上签字,确认同意甲方和出卖人在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各项条款。乙方确认其作出上述选择和决定并未依赖甲方的技能和判断,也未受到甲方的任何影响或干涉。乙方对上述自主选择与决定承担全部责任,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三条、租赁物件的交付。1、租赁物件由出卖人根据租赁物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直接向乙方(承租人)交付,租赁物件自出卖人交付乙方时,租赁物件的所有权转移至甲方所有。第七条、租金。1、……租金及其支付办法、账号、币种和次数、金额,均按合同附件之《租赁表》(概算表)及《实际租金支付表》的规定办理,实际支付时,《租赁表》(概算表)与《实际租金支付表》不一致之处,以《实际租金支付表》为准。2、本合同租赁期限为5年,每1个月支付一次租金,共分60次支付。3、(1)租金由租赁成本与租赁利息构成。……(2)租赁利率为浮动平面利率年4.91%。4、如果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付款日之前支付租金的,视为乙方按期支付。对乙方欠付的租金部分,无论选择适用何种利率形式(固定利率或是浮动利率),如遇利率上调,则按新的租赁利率做相应调整,如遇利率下调,则按原租赁利率执行。……8、如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及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应付款项,须向甲方支付自租金或其他款项应付日至实际支付日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欠租/欠款额的每日万分之八计算。第十二条、乙方的违约责任。2、当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视为乙方根本违约:(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和/或其他应付款项,经甲方首次书面通知发出后十个工作日内乙方仍未完全支付的。3、若乙方预期违约或根本违约,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向乙方追索本合同项下乙方应付的所有到期未付租金、逾期利息、全部未到期租金、留购价款以及其他与本合同相关的应付款项;(2)终止本合同,取回租赁物件,要求乙方支付所有到期未付租金、逾期利息,全部未到期租赁成本、违约金以及其他本合同相关的应付款项,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违约金为甲方支付的融资租赁物价款的20%。4、如甲方收回租赁物件,……。第十六条、租赁期满的选择。乙方同意按“现时现状”留购租赁设备,取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留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终止后,在乙方清偿完毕本合同项下应付甲方的全部租金、留购价款及其它应付款项的前提下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出具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证明书,将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给乙方。合同附件三《实际租金支付表》相关内容显示:租金付款日为第1期2017年9月14日,其后逐月于14日支付该期租金,月租金176122.19元。 亚太中商公司(甲方,买受人)与案外人泰康行(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出卖人)、阜新医院(丙方,承租人)一并签订《租赁物买卖合同》,相关约定为:第一条、买卖标的:“阜新市第五人民医院疼痛科设备”,合计8484400元。第三条、购买价款的支付:买受人在收到租赁保证金及设备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买受人支付设备总价款的70%给出卖人,承租人在验收合格并签署《租赁物件接收证明》,买受人收到出卖人开具的设备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30%货物价款。第四条、物件的交付与验收:出卖人应直接将物件交付给承租人,承租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在收到物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承租人在对物件验收合格后,认为符合合同第一条所列规定的,应接受物件并向买受人出具《租赁物件接受证明》,承租人签署《租赁物件接受证明》时,视为物件完成交付。出卖人对承租人完成交付,视为对买受人完成交付。物件的所有权自起租日起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 依萌匠心公司(保证人,甲方)与亚太中商公司(出租人,乙方)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相关约定为:为确保乙方与阜新医院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乙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的实现。第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甲方应在以下范围内履行担保责任:1、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应付的全部租金、逾期利息、保证金、手续费、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主合同约定因银行贷款利率发生变化而必须增加的款项等。2、合法的便欲实现乙方权利而形成的花费、成本和开支。第二条、保证期间:1、甲方在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并保持有效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前款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包括承租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第三条、保证方式:1、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017年8月10日,亚太中商公司向泰康行(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转账5939080元。2017年11月3日,亚太中商公司再次转账支付2545320元。共计8484400元。阜新医院于2017年10月19日出具《租赁物件接受证明》,载明:兹确认,泰康行(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已根据买卖合同于2017年10月19日,将编号为【00171008】《融资租赁合同(直接租赁)》项下的租赁物件于阜新医院交付给本单位,本单位已经接受。本公司进一步确认,上述租赁物件质量完好,符合上述买卖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直接租赁)》的规定。 阜新医院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于2017年9月7日向亚太中商公司转账176122.19元,于2017年10月10日支付176122.19元,于2017年11月20日支付176122.19元,2017年12月19日支付176122.19元。均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时间支付。 2020年9月16日,亚太中商公司向阜新医院发送《融资租赁合同违约通知函》,相关内容为:……截至2020年9月16日,贵院尚未支付上述租赁合同项下已到期租金5812032.27元、迟延利息2296633.36元,上述金额共计8108665.63元。……请贵院对上述违约行为给予充分重视,并在2020年9月30日前付清上述所有拖欠租金及迟延利息。阜新医院认可收到该通知函。 庭审中,阜新医院确认,其所主张拖欠未付租金5988154.46元的逾期利息,系将每期租金176122.19元按照合同所约定应付款日期依照日万分之八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其所主张的违约金1696880元,系以买卖合同总金额8484400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庭审中,阜新医院认可亚太中商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对于拖欠未付租金5988154.46元予以认可,同意支付该拖欠租金及相应利息,但不认可每日万分之八的利息计算方式。阜新医院对于2020年11月14日至合同到期日应付租金3874688.18元予以认可,同意支付该应付租金及相应利息,同意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阜新医院主张亚太中商公司所主张的1696880元违约金过高,且亚太中商公司不应同时主张违约金及逾期利息。 就依萌匠心公司提供担保一事,阜新医院称与该公司存在合作关系,故依萌匠心公司为本案合同提供了担保。 本案审理中,亚太中商公司申请对阜新医院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冻结阜新医院于银行帐户。 以上事实,有《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00171008】)、《租赁物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保证担保合同》、银行回单及相关发票、《租赁物件接受证明》、《融资租赁合同违约通知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亚太中商公司与阜新医院所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与依萌匠心公司所签订《保证担保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信守。本案双方均为公司企业,所涉交易之融资租赁合同系具有金融属性的商事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依法应当严格依照双方合同中的约定进行认定。亚太中商公司依约向案外出卖人购买了阜新医院所选定的租赁物并交付给阜新医院,阜新医院应依约定支付相应租金,现阜新医院仅仅支付四个月租金,其后截至起诉未再支付次数多达34期,且期间经亚太中商公司催告后没有恢复履约,已符合双方合同关于根本违约的约定。亚太中商公司现主张阜新医院支付到期未付租金及欠付租金利息、支付未到期租金及利息、支付租赁物价款20%的违约金,经查:双方合同中对根本违约之约定主要体现为合同第十二条第3项之两项条款,该两项条款主要区别为亚太中商公司是否取回租赁物件,根据约定,无论是否取回租赁物件,亚太中商公司均可主张到期未付租金及逾期利息,但如不主张取回租赁物件,则亚太中商公司有权主张全部未到期租金及留购价款100元,而如主张取回租赁物件,则亚太中商公司可主张全部未到期租赁成本及租赁物价款20%的违约金。显然,上述约定存在二选一的选择关系,本案中,亚太中商公司在诉请中主张了未到期租金,实质选择放弃主张取回租赁物件,同时,考虑到涉案租赁物为适合阜新医院使用的医疗器械,该租赁物件归属阜新医院能够物尽其用,亦避免对租赁物件取回的后续贬值、产生的成本,故本院认定亚太中商公司有权依照不主张取回租赁物件的条款获得违约赔偿,即有权主张合同项下应付的所有到期未付租金、逾期利息、全部未到期租金、留购价款以及其他与本合同相关的应付款项。故其于本案关于支付到期未付租金即逾期利息、支付未到期租金的诉请,有事实及约定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租赁物价款20%的违约金的主张,不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租金计算,亚太中商公司的主张不违反双方关于租金计算标准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阜新医院应支付到期未付租金共计5988154.46元、未到期租金3874688.18元。关于到期未付租金的逾期利息,双方约定按拖欠租金的日万分之八计算,即年利率29.2%,该约定实质为逾期违约金,阜新医院主张约定超过法定借款利率上限,但违约金并不同于借款利率,具体违约金由本院结合资金占用的成本、该逾期违约金具有适当的惩罚性质、并重点结合逾期时间等分年度酌定为一次性违约金,分别为2018年度422693元、2019年度317020元、2020年度176122元,逾期利息共计915835元。关于未到期租金利息,虽无合同依据,在阜新医院的根本违约导致未到期租金转为到期债权的情况下,阜新医院明确同意支付该部分利息,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予以确认,故对亚太中商公司关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的主张本院亦予以支持。关于保证责任,依萌匠心公司所承担为连带保证责任,亚太中商公司的主张有相应合同依据。但就截至2018年10月14日之前欠付的10期租金共计1761221.9元亚太中商公司未提供于保证期间内主张保证责任的相关证据,对该部分租金及相应比例逾期利息,依萌匠心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依萌匠心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其答辩等相关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照在案证据所查明事实依法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阜新市第五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亚太中商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支付到期未付租金5988154.46元、逾期利息915835元,北京依萌匠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其中未付租金4226932.56元、逾期利息563591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阜新市第五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亚太中商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支付未到期租金3874688.18元及利息(利息自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以3874688.1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北京依萌匠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亚太中商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039元,由亚太中商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负担24630元(已交纳),由阜新市第五人民医院负担8140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阜新市第五人民医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亚太中商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公告费560元,由北京依萌匠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亚太中商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10-18 |
| 发布日期 | 2022-0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