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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第三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关路支行保险金28910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28910元的诉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费用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