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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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县震源烟花鞭炮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上栗县何家冲出口花炮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上栗县何家冲出口花炮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沧县震源烟花鞭炮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货款54159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合法的花炮企业,被告与原告于2019年10月签订了《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双方开始发生业务往来,被告最后一次支付货款时间是2020年1月6日,尚欠88680元,后在2021年3月退还部分货物抵扣货款,截止目前欠原告货款54159元。对于剩余欠款被告一直不予以偿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沧县震源烟花鞭炮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答辩及法定举证期间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材料及举证。 原告上栗县何家冲出口花炮厂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营业执照、被告企业信息,证明双方主体适格。 2.《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一份、发货清单七份、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七份、对账单一份,证明双方业务往来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4159元。 经审查,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案件的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12日,原告与被告沧县震源烟花鞭炮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双方开始发生业务往来。截至2020年7月9日,双方对业务往来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88680元,并在对账单上载明“沧县震源烟花鞭炮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与何家冲出口花炮厂截止2020年7月9日总欠货款88680元(捌万捌仟陆佰捌拾元)。以上欠款与我公司会计没有核实实际金额,如有差错后改!(冠鼎厂),张忠杰,2020.7.9”。2021年3月,被告沧县震源烟花鞭炮购销有限责任公司退还部分鞭炮抵扣货款,截止到2021年6月30日被告沧县震源烟花鞭炮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原告货款54159元。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销售爆竹给被告沧县震源烟花鞭炮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双方间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和约束,双方都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义务。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供应爆竹的义务,被告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沧县震源烟花鞭炮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拖欠货款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沧县震源烟花鞭炮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54159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沧县震源烟花鞭炮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沧县震源烟花鞭炮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栗县何家冲出口花炮厂货款5415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154元,减半收取计577元,由被告沧县震源烟花鞭炮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1-11-03 |
| 发布日期 | 2022-01-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