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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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宽城宝民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宽城宝民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8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被告宽城宝民矿业有限公司承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