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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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 遵义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邹*、邹*赔偿款646,797.02元; 二、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代为邹*、邹*支付遵义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疗费223,972.54元; 三、驳回邹*、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274元,由邹*、邹*负担620元,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负担4,65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10元,由邹*、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08 |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