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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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务川县越新石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务川县越新石业有限公司货款7926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79264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2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全部款项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2元,减半收取计901元,由被告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日期 | 2022-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