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9)黔2301民初767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吴**、张**尚未受偿的债权19312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蒋*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吴**、张**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蒋*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吴**、张**发现被执行人***、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张**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09-09
发布日期 2022-01-2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