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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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9)黔2301民初767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吴**、张**尚未受偿的债权19312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蒋*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吴**、张**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蒋*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吴**、张**发现被执行人***、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张**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09-09 |
发布日期 | 2022-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