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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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顺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顺县新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长顺县新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
| 裁判日期 | 2021-12-27 |
| 发布日期 | 2022-01-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