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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紫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长顺县新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贵州紫江宏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长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顺县新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长顺县新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2021-12-27
发布日期 202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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