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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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淮安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涟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826民初38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将承担查封、冻结失效的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
裁判日期 | 2021-12-27 |
发布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