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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4民初2580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项,即:(一)山东海博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淄博华舜耐腐蚀真空泵有限公司1937450.00元;(三)***对山东海博新材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金29655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3年9月16日起,以2965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赔偿之日)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对山东海博新材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金59310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3年9月16日起,以593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赔偿之日)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淄博市博山区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山东海博新材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在未出资本金39540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3年9月15日起,以3954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赔偿之日)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变更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4民初25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对山东海博新材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金49195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3年9月16日起,以4919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赔偿之日)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淄博华舜耐腐蚀真空泵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237.00元、申请费5000.00元,由淄博华舜耐腐蚀真空泵有限公司负担1000.00元,山东海博新材料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区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26237.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474.00元,由淄博华舜耐腐蚀真空泵有限公司负担1000.00元,***负担21237.00元,淄博市博山区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22237.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