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岑溪市锦华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岑溪市锦华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7935元给原告冯**; 二、驳回原告冯**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计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冯**负担27元,被告岑溪市锦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0元。 上述被告应履行之款,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付本院或直接汇入本院帐户(帐户:岑溪市人民法院,帐号:2104××××901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由本院转给原告。逾期则支付双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期限为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28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