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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明市城东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798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承保的贵A×××××号车、贵A×××××号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169600元; 三、被告***应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69090.50元,其中50000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其中219090.50元由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 四、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即38441.50元; 五、被告***应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即38441.50元,该款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 六、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58元,由原告***、***、***负担1988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明市城东支公司负担1216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负担3169元、被告***负担3338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762元、被告***负担585元(因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各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