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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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乐盛和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平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平乐盛和置业有限公司、蒙**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偿还原告陶**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息15.4%从2020年12月8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 二、被告李**对被告平乐盛和置业有限公司、蒙**上述500,000元借款本金、利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被告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平乐盛和置业有限公司、蒙**追偿; 三、驳回原告陶**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550元,减半收取4,775元,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平乐盛和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款项,义务人应按时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55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12-08 |
发布日期 | 2022-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