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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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集县特殊教育学校 广州市宏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136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65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广州市宏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等查控措施; 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1368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09-17 |
| 发布日期 | 2022-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