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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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市恒达矿业有限公司 廉江市锦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法院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廉江市恒达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借款本金3250万元和暂计至2018年7月10日利息1766285.69元(2018年7月11日至2018年12月25日的利息以尚欠贷款本金32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375%计,此后的利息以尚欠贷款本金32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375%加收50%计至还清之日止,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但不能超过年利率24%); 二、被告廉江市锦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宋**、张**、***、***、吴**对廉江市恒达矿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廉江市恒达矿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对被告廉江市锦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廉江市廉江大道南79号鑫源国际广场三期西区商场一层之二(房地产证号:粤房地权证廉房字第3××3号)、廉江市廉江大道南79号鑫源国际广场三期西区商场三层之一(房地产证号:粤房地权证廉房字第3××1号)、廉江市廉江大道南79号鑫源国际广场三期西区商场三层之二(房地产证号:粤房地权证廉房字第3××7号)]所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判项确定债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131.4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廉江市恒达矿业有限公司、廉江市锦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宋**、张**、***、***、吴**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9 |
发布日期 | 2022-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