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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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五华县宇通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五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五华县宇通建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五华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400000元及暂计至2021年8月25日止的利息167008.02元、复利9478.83元、罚息269352元,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104601GSSX0006)约定计算; 二、被告五华县宇通建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五华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原告五华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李**、刘*共同共有的位于五华县]依法通过变卖、拍卖、折价等方式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755.88元,减半收取计29877.94元,由被告五华县宇通建材有限公司、李**、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24 |
| 发布日期 | 2022-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