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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灿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舟山恒尊节能玻璃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恒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灿戟公司支付货款68474.44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16日,原、被告签订《内置百叶玻璃供需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订购型号为6low-e+19A+6白玻双钢化百叶中空玻璃,玻璃品牌为台玻low-e、clr-ple60,用于宁波万年基业梅山湾海港城三期工程。合同生效后,原告应被告的要求按约供货,共计货值68474.44元(含运输费800元)。经原告催讨多次未果。故起诉,望判如所请。

灿戟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

上述事实,有《内置百叶玻璃供需合同》、采购单、发货单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律师函》及原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收货后未按约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抗辩的权利,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灿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舟山恒尊节能玻璃有限公司货款68474.44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2元,由上海灿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14
发布日期 202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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