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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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建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卓**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9972.95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21年8月21日利息为3047.69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该笔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4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