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音之舞艺术培训股份有限公司 古田县音之舞艺术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杭州音之舞艺术培训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音之舞艺术培训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杭州音之舞艺术培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录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1-11-11 |
| 发布日期 | 2022-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