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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音之舞艺术培训股份有限公司
古田县音之舞艺术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杭州音之舞艺术培训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音之舞艺术培训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杭州音之舞艺术培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录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裁判日期 2021-11-11
发布日期 202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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