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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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何**、安**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截至2021年7月21日欠的借款本金244680.09元、利息2329.23元、逾期还款罚息15.01元、复利20.31元,合计247044.64元;并支付原告从2021年7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的罚息和复利(以本金244680.0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浮10%后再上浮50%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与罚息之和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浮10%后再上浮50%计算)。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对被告何**、安**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涪陵区xx路xx号泽胜xx期xx幢xxx号房屋一套在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6元,减半收取2503元,由被告何**、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该中级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缓交手续的,该中级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日期 | 2022-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