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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相约酒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家家乐百货有限公司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赖世初酒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理查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12353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2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相约酒业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12353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2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相约酒业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其再审申请已超出法定申请期限,且申请的理由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相关事项,其再审申请不符合立案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如相约酒业公司认为他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相约酒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2021-04-09
发布日期 202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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