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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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相约酒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家家乐百货有限公司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赖世初酒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理查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12353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2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相约酒业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12353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2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相约酒业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其再审申请已超出法定申请期限,且申请的理由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相关事项,其再审申请不符合立案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如相约酒业公司认为他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相约酒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 裁判日期 | 2021-04-09 |
| 发布日期 | 2022-0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