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金广恒环保技术(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利达空调(句容)有限公司 镇江裕达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20)粤 0191民初20765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二、变更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20)粤 0191民初207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镇江裕达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金广恒环保技术(南京)股份有限公司支付5696898.57元; 三、变更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20)粤0191民初207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镇江裕达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金广恒环保技术(南京)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其中以5539767.57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157131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四、利达空调(句容)有限公司在5000000元减资范围内对前述第二、三项金钱给付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驳回金广恒环保技术(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17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金广恒环保技术(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91元,由镇江裕达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56669元。二审受理费78917元,由金广恒环保技术(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388元,由镇江裕达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6252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2-28 |
| 发布日期 | 2022-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