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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秦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五岳蓝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市罗曼奥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本次执行费8400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罗曼奥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秦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财产的控制措施;

二、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1194号裁决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09-24
发布日期 202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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