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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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秦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五岳蓝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市罗曼奥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本次执行费8400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罗曼奥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秦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财产的控制措施; 二、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1194号裁决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09-24 |
| 发布日期 | 2022-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