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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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爱思达板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应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廖**受伤后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450元、营养费21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误工费26770.11元、护理费9353.86元、伤残赔偿金120323.2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178297.17元,由被告湖北爱思达板业有限公司承担70%的责任即赔偿原告廖**124808.02元;剩余30%由原告廖**自行承担。 二、原告廖**受伤后的精神抚慰金7000元,由被告湖北爱思达板业有限公司赔偿。 三、驳回原告廖**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给付(或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2元,由原告廖**负担282元,被告湖北爱思达板业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