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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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莆田恒晟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莆田恒晟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朱**、朱**办理位于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街××号××小区××号楼××室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并交付给朱**、朱**; 二、莆田恒晟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朱**、朱**以购房款1855775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上述《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在朱**、朱**名下之日止按每日0.01%计算的违约金,但该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购房款总额的3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224.7元,减半收取计112.35元,由被告莆田恒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2-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