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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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乡市富盛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耿**支付股权转让款1600万元及相应违约金(以16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新乡市富盛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被告***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责任; 三、驳回原告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600元,由原告耿**负担70000元,被告***负担128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