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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连云港家家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6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附录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裁判日期 2021-12-09
发布日期 202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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