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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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连云港家家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6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附录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
| 裁判日期 | 2021-12-09 |
| 发布日期 | 2022-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