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河北任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北任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财产损失14712元及鉴定评估费8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88元,由原告负担25.88元,被告河北任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