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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省华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福建省华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连**货款161971.5元并赔偿其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1年2月2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连**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4.9元,由连**负担4365.47元,由福建省华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39.4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7-26
发布日期 202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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