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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莱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赔偿四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6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直接付至原告高**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莱阳五龙南路支行,卡号:6217********; 二、被告唐**、左**共同赔偿四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10290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付款方式同上;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莱阳市全通快运有限公司、莱阳市昶宇快递有限公司、莱阳德通快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002元,由被告唐**、左**负担2517元,原告负担4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日期 | 2022-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