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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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邹平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邹平市西董街道办事处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
法院 | 邹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邹平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邹平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平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邹平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2-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