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仪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639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元,由被告沈阳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