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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长岛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理赔款81072.19元; 二、由被告***偿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上述理赔款的违约金(以理赔款81072.1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1月28日起照实计付至全部理赔款归还完毕之日止); 三、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保费4279.15元; 四、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6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