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宿州市卓运运输有限公司 江西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昌东管理中心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贵州彬捷救护车队服务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玉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赔付医疗费18,000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向原告刘**赔付医疗费18,000元,在商业三者险保额限额内向原告刘**赔付医疗费用38,968.56元;合计56,968.5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三、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额限额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赔付医疗费38,968.56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8元,减半收取计1,289元,由被告宋**负担644.5元,由被告王*负担64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11-03 |
| 发布日期 | 2022-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