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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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阳春市合水镇名爵俱乐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含合理支出)10000元;2、判令被告删除全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停止侵权行为;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经授权依法取得01《朋友啊朋友》、02《早知》、03《我存在》、04《香水》、05《你微笑时好美》、06《无声仿有声》、07《末世纪的呼声》、08《你不会了解》、09《回忆是后镜里的公路》、10《回甘》、11《不要吃花生》、12《只要为你活一天》、13《一击即中》、14《大个之后》、15《单身派对》、16《夜半卿私语》、17《打喷嚏》、18《蝴蝶》、19《白玫瑰》、20《全部给你》音乐电视作品完整著作权,是该音乐电视作品的合法权利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授权许可使用,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解和诉讼。被告在未征得原告的许可、未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将原告拥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复制保存在其服务器内并以卡拉OK方式向客户提供点播服务。经原告多方告知和交涉,被告拒绝与原告整体解决著作权许可使用问题。被告未经许可复制他人音乐电视作品并进行营利性放映,且未支付使用费,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放映权,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保护原告著作权不受侵犯,藉此鼓励文化繁荣与艺术创新。 被告没有答辩,在法定举证期限内亦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质证。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属来源部分 太平洋影音公司出版的《英皇娱乐经典合辑》(一)(二)(三)(四)四盒合辑共计18张DVD光盘,合辑封面载明英皇娱乐(香港)有限公司提供版权。上述出版物收录了包含涉案20首音乐电视作品《朋友啊朋友》《早知》《我存在》《香水》《你微笑时好美》《无声仿有声》《末世纪的呼声》《你不会了解》《回忆是后镜里的公路》《回甘》《不要吃花生》《只要为你活一天》《一击即中》《大个之后》《单身派对》《夜半卿私语》《打喷嚏》《蝴蝶》《白玫瑰》《全部给你》。 2018年10月3日,英皇娱乐(香港)有限公司行政总裁许佩斯作为授权代表签署《授权证明书》,载明:“授权方:英皇娱乐(香港)有限公司,被授权方: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兹证明授权方按以下约定,将其享有合法权利的授权作品授权被授权方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得以使被授权方最大限度的推广。二、授权事项1、授权方将享有著作权的授权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以独家授权的方式授予被授权方。被授权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涉嫌侵犯授权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的主体进行维权,维权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刑事举报及自诉、行政投诉等方式维护授权作品的合法权利。授权期限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所附的授权作品清单包括涉案20首音乐电视作品。 英皇娱乐(香港)有限公司的2019年3月27日《董事会会议记录》载明:“追认及确认本公司于2018年10月3日就上述授权所发出的《授权证明书》及确认《授权证明书》的所有内容及权限,追认及确认本公司授权董事许佩斯女士于2018年10月3日代表本公司于《授权证明书》上签署及盖上公司授权印章。” 二、关于被告被控侵权行为事实部分 2020年8月28日,湖南省株洲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2020)湘株国证内字第10357号《公证书》,载明:受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杰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家晓和该公证处公证员杨某及公证人员赵某、工作人员李某等人,于2020年8月11日21时22分左右进入位于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交叉口北50米的名爵俱乐部(据该营业场所招牌显示的名称),工作人员李某向该营业场所支付了本次消费的相关费用(314元),并取得名爵俱乐部(商户名称)消费凭证-POS签购单壹份(消费凭证上显示的商户名为:阳江市江城区金妃桑拿中心,与该KTV名称不一致,但确系该KTV营业场所出具给李某的消费凭证)。上述人员进入该营业场所4楼包厢门牌××的包厢后,由范家晓和李某在该包厢点唱系统上,选取歌曲并播放。范家晓于当日21时42分左右开始对播放内容进行摄像,于当日23时18分左右结束录像。保全证据过程于当日23时24分左右结束。结束后,公证员杨某及公证人员赵某将现场拍摄的照片及消费凭证照片、摄像等内容储存至光盘。 经当庭比对,从被告取得的公证光盘所储存的公证内容中的《朋友啊朋友》《早知》《我存在》《香水》《你微笑时好美》《无声仿有声》《末世纪的呼声》《你不会了解》《回忆是后镜里的公路》《回甘》《不要吃花生》《只要为你活一天》《一击即中》《大个之后》《单身派对》《夜半卿私语》《打喷嚏》《蝴蝶》《白玫瑰》《全部给你》等20首音乐电视作品与原告提交的《英皇娱乐经典合辑》中收录的音乐电视作品在词、曲、演唱者、画面等方面内容一致。 三、原告的合理费用情况 原告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包括公证费500元、取证消费314元,提供了公证费发票及取证消费票据予以证明。 四、其他查明事实部分 被告系于2016年10月17日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黎豪,经营范围为服务:卡拉OK厅娱乐;零售:食品、烟草制品、酒水。同时原告就著作权侵权纠纷起诉本案被告共7个案件。 本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争议焦点为:一、原告是否有权就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提起本案诉讼;二、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三、如被告侵权行为成立,应承担何种责任。 一、关于原告是否有权就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提起本案诉讼。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画面内容与音乐主题互相配合,反映了制作者的构思,体现了制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应认定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涉案《英皇娱乐经典合辑》的专辑光盘标明由英皇娱乐(香港)有限公司提供版权,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英皇娱乐(香港)有限公司系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英皇娱乐(香港)有限公司的授权证明书,原告经英皇娱乐(香港)有限公司授权取得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在内地的独家复制权及放映权,有权就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提起本案诉讼。 二、关于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原告提交的(2020)湘株国证内字第10357号《公证书》载明了公证取证的过程,在被告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形下,本院对该公证书的内容予以确认,并认定被告在其经营场所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服务。经比对,起诉状中所列第10首音乐电视作品《回甘》与原告起诉被告的(2021)粤1702民初1997号案中的音乐电视作品《回甘》完全相同,属于重复起诉,本案原告起诉该音乐电视作品,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其他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与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是相同的音乐电视作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被告通过歌曲点播机以营利为目的供消费者点播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使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公开再现,属于通过技术设备公开再现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且未经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许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侵害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 三、关于被告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被告实施了侵害原告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现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删除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赔偿损失,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的数额,因双方没有举证证明侵权行为导致原告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由此而获利的具体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综合考虑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方式、侵权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和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知名度、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及原告批量提起诉讼等因素,酌定被告应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1900元。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春市合水镇名爵俱乐部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享有的《朋友啊朋友》《早知》《我存在》《香水》《你微笑时好美》《无声仿有声》《末世纪的呼声》《你不会了解》《回忆是后镜里的公路》《不要吃花生》《只要为你活一天》《一击即中》《大个之后》《单身派对》《夜半卿私语》《打喷嚏》《蝴蝶》《白玫瑰》《全部给你》等十九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行为,并从其曲库中删除上述音乐电视作品; 二、被告阳春市合水镇名爵俱乐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9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阳春市合水镇名爵俱乐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第十一条第四款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5-27 |
| 发布日期 | 2022-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