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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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华发工贸有限公司 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福安市华微电机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省福安市华微电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87871.38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377043.27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5年11月30日,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期间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年利率11.7%计算,从2019年12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8%计算借款利息),并向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为实现债务而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 二、被告福安市华发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福建省福安市华微电机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742元、由被告福建省福安市华微电机有限公司、福安市华发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3 |
| 发布日期 | 2022-0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