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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中新力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杭州金稼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
杭州康悦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杭州金稼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借款850000元。

二、被告杭州金稼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利息102536元(按本金850000元,以年利率4.35%,自2015年12月24日起暂计至2018年11月5日,实际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454元,由原告***负担180元,被告杭州金稼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274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金稼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3
发布日期 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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