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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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金稼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借款850000元。 二、被告杭州金稼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利息102536元(按本金850000元,以年利率4.35%,自2015年12月24日起暂计至2018年11月5日,实际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454元,由原告***负担180元,被告杭州金稼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274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金稼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