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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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粮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赤壁市粮食机械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8民初64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赤壁市中粮胶辊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企业名称的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中粮”字样; 二、撤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8民初64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赤壁市中粮胶辊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60000元; 四、驳回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50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817元,赤壁市中粮胶辊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3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赤壁市中粮胶辊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