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昆明和昊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乡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和昊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和昊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昆明和昊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附录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2-09
发布日期 2022-01-1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