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昆明和昊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乡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和昊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和昊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昆明和昊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附录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2-09 |
| 发布日期 | 2022-0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