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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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毛**、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本金41440.78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2月21日利息2292.76元,自2021年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毛**、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支付律师费870元; 三、若被告毛**、屈**未归还上述借款本息,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对被告毛**、屈**名下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的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0元,由被告毛**、屈**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3 |
发布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