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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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天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市江都区沪武金仝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扬州诺瑞药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扬州诺瑞药业有限公司、扬州天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谢**、叶**、孙*的银行存款X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5-17 |
| 发布日期 | 2022-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