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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扬州天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市江都区沪武金仝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扬州诺瑞药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扬州诺瑞药业有限公司、扬州天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谢**、叶**、孙*的银行存款X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5-17
发布日期 202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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