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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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涿州诚泽通达建材经销处 北京国源嘉业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国源嘉业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银行宝应安宜支行的账号为×××的账户内5000元; 二、冻结被告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银行来安支行的账号为×××的账户内3000元; 三、冻结被告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扬州宝应支行的账号为×××的账户内50 000元; 四、冻结被告涿州诚泽通达建材经销处开户行为河北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号为×××的账户内47 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 发布日期 | 2022-01-25 |






